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赣1024执恢3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赣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05794744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振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辛安渡工业园区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48335724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西赣电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振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江西赣电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证券、保险、车辆、不动产、公积金等进行了调查,均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3月4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武汉振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武汉振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816280元,截至2023年3月4日,未执行标的为181628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3年3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