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01民初3626号之二
原告:新疆中电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韶山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资料员。
被告:**,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中电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新疆中电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中电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中电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412元,由原告新疆中电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自行承担2834.15元,退还原告新疆中电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5577.85元。
审 判 长 周 婷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学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