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电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新疆中电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01民初3626号之二 原告:新疆中电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韶山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资料员。 被告:**,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中电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新疆中电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中电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中电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412元,由原告新疆中电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自行承担2834.15元,退还原告新疆中电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5577.85元。 审 判 长  周 婷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学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