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25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中电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韶山街168号3栋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大华健业商贸有限公司,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中路149号西部国际超市小区17栋13-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中电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大华健业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86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09980.0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60998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强制执行,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传票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2年4月25日、2022年5月12日、2022年7月5日、2022年8月3日、2022年9月12日、2022年12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保险财产线索发起查询,于2022年4月25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开户信息;本案已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无保险、投资、证券登记信息;
3.关于不动产:通过第十二师不动产登记中心、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房产)登记信息;
4.关于车辆: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平台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6.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12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未提出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