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电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市项目代建管理局、新疆中电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301执异3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市项目代建管理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市建国西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新疆中电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韶山街168号3栋3层301室。 本院在执行新疆中电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市项目代建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市项目代建管理局对本院作出的(2022)新2301执5517号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被执行人)**市项目代建管理局称,本院作出的(2022)新2301执551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异议人(被执行人)资金的执行行为错误,异议人(被执行人)已于2021年3月31日按照(2018)新2301执35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协助执行了227407元工程款,已超额支付工程款。综上,异议人(被执行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新疆中电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市项目代建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2021)新2301民初11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市项目代建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中电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98,614.61元;二、被告**市项目代建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中电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利息51,838.4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80元,由原告新疆中电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52元,被告**市项目代建管理局负担2,528元。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新疆中电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市项目代建管理局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9月8日,本院依法作出(2022)新2301执55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市项目代建管理局的银行存款、收入256676.02元;二、被执行人**市项目代建管理局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市项目代建管理局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另查明,2018年1月18日,本院作出(2018)新2301执3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27407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227407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2021年3月31日,本院作出(2018)新2301执35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市项目代建管理局协助提取被执行人**在**市项目代建管理局的工程款227407元,**市项目代建管理局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向本院支付198614.61元。 本院认为,(2018)新2301执359号案件中本院要求异议人(被执行人)**市项目代建管理局协助执行的198614.61元为**在异议人(被执行人)**市项目代建管理局的债权,故本院的执行行为合法。异议人(被执行人)**市项目代建管理局以已超额支付工程款为由提出排除执行的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市项目代建管理局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马 腾 书 记 员 张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