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顺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利建建材有限公司青山分公司、某某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6民初4981号之一 原告:湖北利建建材有限公司青山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291-A6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杨园街国盛路特1号7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十里街道办事处清水桥社区十长路广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利建建材有限公司青山分公司与被告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利建建材有限公司青山分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利建建材有限公司青山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利建建材有限公司青山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9元,保全费2030元,共计4949元,由原告湖北利建建材有限公司青山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