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14940号
原告:安徽某某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安徽某某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某某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安徽某某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某某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2.7元,由原告安徽某某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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