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902民初7849号
原告:***,男,汉*。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黄*,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核****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
被告:濮阳濮范**,住*。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濮阳濮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案涉争议工程项目位于范县,应由范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应移送该院审理,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