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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有限公司;朱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京0105民初98991号 原告:朱某,女,195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 原告朱某诉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