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1302执13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1月18日出生,来宾市兴宾区供电公司。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7月15来宾市兴宾区。
被执行人广西润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来宾市人民路投资发展大厦15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1302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润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西润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款441301.79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广西润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20×××05内的存款5000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