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宏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2民初3727号
原告:**,男,汉族,住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心宜,连云港市海州区新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思源,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连云港宏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玉带河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李路遥,执行董事。
被告:东海县双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东海县双店镇政府驻地。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永权,东海县白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宏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海县双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侯书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海珊
书 记 员 陈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