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苏0206执61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五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
被执行人:无锡百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申请执行人江苏五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百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苏02民终2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无锡百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五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中,江苏五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苏0206执6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