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力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民俗博物馆与广州力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4民初12381号
原告:广州民俗博物馆,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三华村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114724326866P。
法定代表人:江毅,该博物馆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成、张纯,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力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54号自编四楼4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9736059M。
法定代表人:徐中东。
原告广州民俗博物馆诉被告广州力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2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195028.11元及违约金32504.69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该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本院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民俗博物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3元(已减半),由原告广州民俗博物馆负担。
黄远果审判员罗学云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陈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