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民终305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创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大道**(A-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创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称创博公司)、白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8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主张其在与创博公司签订《香江商业集团华南总部1#楼中央空调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后,依约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签证工程量以及相应的材料费用,要求创博公司予以支付。据此,***在本案所主张的劳务费,并非是因其个人付出劳务而应获得的劳务报酬,而是基于其履行上述劳务分包合同而产生的劳务工程款。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欧恒福为证明其在履行上述劳务分包合同过程中存在超出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以及材料费用,提供了其与创博公司现场项目经理***之间的往来邮件以及由***签字确认的签证单。而原审法院对该部分工程量以及材料费用没有进行查明,亦没有就相关工程款项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导致本案主要事实不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86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8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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