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2822执恢421号
申请执行人:恩施永扬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建始分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广润社区广润路1号,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MA49481Y05。
被执行人:恩施华龙村集团建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2822060672810K。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3101091975********。
关于恩施永扬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始分公司与恩施华龙村集团建始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鄂2822诉前调确15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恩施华龙村集团建始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恩施永扬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恩施华龙村集团建始置业有限公司履行义务。
本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恩施永扬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鄂2822执恢4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