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1127民初970号
原告:刘某。
被告:史某。
被告:山西某某公司。
被告:某某公司。
原告刘某与被告史某、某某公司、山西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某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某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