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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罗某,山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6民初10336号 原告:重庆某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南岸区涂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小吕梁市。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职务不详。 被告:罗某,男,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杨某某,男,住山西省朔州市。 原告重庆某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某、杨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某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正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3.80元,减半收取1311.9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711.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某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