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721民初4520号
原告:山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荣旗查巴奇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阿荣旗某某运输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
负责人:刘某某,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某,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君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阿荣旗某某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山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94元,减半收取计119.47元,由原告山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