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进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凤,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3民初1128号
原告:重庆市进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82号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54834975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棠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棠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男,1950年9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彬,男,1973年2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女,1972年8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男,199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琼,女,1955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凤,女,1966年2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第三人:***,男,193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原告重庆市进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凤、**琼、***、***、**彬、**和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市进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进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进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17元,由原告重庆市进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兰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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