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进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进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凤,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3民初1128号 原告:重庆市进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82号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54834975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棠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棠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男,1950年9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彬,男,1973年2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女,1972年8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男,199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琼,女,1955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凤,女,1966年2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第三人:***,男,193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原告重庆市进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凤、**琼、***、***、**彬、**和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市进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进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进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17元,由原告重庆市进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兰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