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进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致成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3民初4962号 原告:重庆致成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被告:唐靖,男,1994年6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告:***,女,1972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重庆市进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重庆致成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进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致成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致成合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致成合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致成合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理勇 书 记 员 熊 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