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进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倚铖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市进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3民初3603号
原告:重庆倚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龙大道37号2幢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QR6073。
法定代表人:刘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莉,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伟,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进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五洲国际2栋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54834975T。
法定代表人:张光友,经理。
被告:***,男,1986年7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重庆倚铖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进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倚铖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倚铖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邬 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易江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