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11民初4986号 原告:***,女,1973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清扬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