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602民初4529号
申请人:漳州虹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惠民路9号正得格林兰庭A区17幢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MA34G1XA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鸿联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翠景大厦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59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漳州虹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鸿联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漳州虹旆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鸿联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32000元的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漳州虹旆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鸿联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32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80元,由申请人漳州虹旆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