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鑫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上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河南上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8501号
原告:许昌市鑫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西湖北街2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上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韩城办远航路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上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29号12层120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许昌市鑫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上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河南上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3)豫1002民初××号××案,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原告许昌市鑫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许昌市鑫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昌市鑫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许昌市鑫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