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002民初1611号
原告:**,男,汉族,2002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鑫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颖昌路鼎鑫商务广场A座2516室。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许昌市鑫利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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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