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网华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国网华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万科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3民终122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国网华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万科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二街9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国网华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电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万科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置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国网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万科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网电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国网电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万科置业公司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仅依据涉案《北京顺义***项目4*****供货及安装合同》名称即认定涉案工程是***项目,进而认定涉案地块现规划建设的项目并非***项目、双方合同基础发生根本变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涉案合同虽有***字样,但并非特指44地块项目为***项目。万科置业公司将包括涉案44地块在内的多个片区对外宣传是“*****”,有开发公寓、住宅、旅游项目。万科置业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涉案地块项目经过设计变更、已不存在。根据万科置业公司提交的《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未见涉案44地块的规划变更内容。国网电力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且已为万科置业公司办理供电方案,双方就涉案地块进行了多次约谈,涉案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工程项目存在。本案并非是土建项目不存在,而电力工程是土建工程的附属工程,万科置业公司未举证证明涉案地块不再开发,万科置业公司提交的规划证恰恰说明涉案地块在开发过程中,必然有配套的电力工程,本案合同应当履行。二、涉案《北京顺义***项目4*****供货及安装合同》对于承包范围、施工内容、合同当事人、造价、履行内容、工程质量、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等约定具体明确,可以继续履行。 万科置业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国网电力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2014年万科置业公司准备开发涉案地块时是准备做***开发,但后来批复规划是酒店项目,已经发生了变更,***项目已不存在。根据合同约定,万科置业公司给国网电力公司发送了解除函。这个地块尚未进行开发,国网电力公司也未进行任何工作。合同无法适用于未来项目的开发。 国网电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万科置业公司继续履行《北京顺义***项目<spanlang=EN-US>4*****</span>供货及安装合同》;2.本案诉讼费用由万科置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万科置业公司(发包方、甲方)与国网电力公司(承包方、乙方)签署《北京顺义***项目4*****供货及安装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北京顺义***项目4*****……二、承包范围:北京顺义***项目4*****(包括高压电缆、配电室、低压电缆及高低压电缆管沟,**设备甲供)供货及安装详见……三、工期:约150天,具体开竣工时间详见专用条款。……合同暂定造价(模拟清单合同适用):14721316元。施工图完成后3个月内完成正式包干预算价并签署补充协议,包干预算价签署补充协议后才能支付进度款。1、甲供材料及设备,所选单位为供电局入围单位,乙方负责安装并计取25%管理费(包含税金),不再计取定额其他取费,并负责验收通过……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第二十章争议、违约及索赔约定:1、争议……1.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2.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1.2.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收;1.2.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2、违约。2.1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相关条款,均属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除非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必须履行合同……第二十一章合同生效、解除与终止……合同解除……3.3若乙方存在如下违约事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3.3.1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3.2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出现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对甲方造成媒体曝光等不良社会影响的。3.3.3因乙方原因使工程工期出现重大延误导致甲方存在向购房人逾期交付风险的。3.3.4甲方根据市场需要,工程停建或工程设计修改后相应承包工程项目不存在时……3.8因3.3.4解除合同的,甲方支付乙方7天以内经甲方确认在现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的解约补偿费用,解约补偿费用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确定,并支付因撤出施工现场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负责退货和解除订货合同,甲方承担有关费用和损失;现场施工设施及仅本合同使用的专用工具设备由甲方折价收购……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21年9月,万科置业公司向国网电力公司发送《关于44地块*****供货及安装合同解除事宜的函》,内容为……2016年6月15日,贵司与我司签订《北京顺义***4*****供货及安装合同》……合同签订后项目一直未启动建设。目前,因我司经营方案调整,44地块设计修改,原项目已不存在。根据合同第二十一章3.3.4条款约定“甲方根据市场需要,工程停建或工程设计修改后相应承包工程项目不存在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特提出《北京顺义***4*****供货及安装合同》解除事宜。2021年9月24日,国网电力公司收到该函件,但认为该函件没有解除效力,万科置业公司无权解除涉诉合同。2021年10月,国网电力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万科置业公司继续履行涉诉合同。 本案中,国网电力公司提交工程委托书(委托项目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镇于庄03-38、41、44、45地块)、北京市电力公司客户报装供电方案、北京市电力公司高压新装供电方案、工程约谈记录,证明万科置业公司委托国网电力公司办理涉诉44地块相关工程事宜,国网电力公司办理了供电方案事宜,且双方就涉诉电力工程事宜进行约谈。万科置业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称工程委托书是2014年签署,当时是委托国网电力公司进行供电容量估算,但不能证明双方合同仍在履行;供电方案有效期只有一年,该方案在2015年已经失效,且供电方案不是合同配套方案,是由国网电力公司申请的,与双方签署的合同没有必然联系,应以双方签署的合同为准;双方就涉诉工程进行了约谈,但涉诉地块***项目实际没有建造施工。 万科置业公司主张涉诉地块之前规划为住宅,双方合同约定的也是***项目,后规划变更为商业酒店项目,导致用地情况相应变更,关于用电工程的单价、面积、用电规划等全部变更,双方签订的合同不适用于新的规划项目;且***土建项目已经停止,配套的电力工程也无法履行,因此,2021年9月向国网电力工程发送了解除函。万科置业公司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予以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显示建设项目名称:顺义区***镇于庄03-38等地块住宅混合公建、旅游设施、其他公共设施项目(49#酒店用房等3项),日期2021年5月17日,附件内容为:工程许可审批……非住房类项目:49#酒店用房、50#酒店用房、51#酒店用房,本项目应严格按照京建发[2010]265号文件执行,严格按照酒店属性经营管理,严禁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等。国网电力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涉诉地块未变更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可以证明涉诉地块需要建造开发,涉诉合同是针对涉诉地块的电力施工合同,只要涉诉地块开发,就存在电力施工,万科置业公司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北京顺义***项目4*****供货及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万科置业公司主张因地块项目变更,合同约定的***项目已不存在,与规划用途亦不符,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向华网电力公司发送解除函;华网电力公司主张双方合同应继续履行,涉诉合同是关于涉诉地块的电力施工合同,只要涉诉地块开发,就存在电力施工,万科置业公司无权解除合同。综合双方签署合同内容、往来文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等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合同明确约定的是***电力工程,现涉诉地块规划建设的项目并非***项目,原***项目已不存在,双方合同基础发生根本变更,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万科置业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无不当。国网电力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国网电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国网电力公司要求万科置业公司继续履行涉案《北京顺义***项目4*****供货及安装合同》,但其一,涉案合同明确载明系“4*****”,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地块仍可用于***项目开发,不足以证明涉案合同仍可适用于现今情形。其二,万科置业公司已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涉案合同,且已就此向国网电力公司发送函件,双方之间缺乏继续合作的基础。结合涉案地块尚未进行实质开发的情况,即使涉案合同客观上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亦不宜再强制双方继续合作履行。综合上述理由,对于国网电力公司要求万科置业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之诉讼请求,本院亦难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国网电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国网电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国网华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杨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