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网华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涿州市北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国网华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民初413号
原告:涿州市北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义和庄镇长安城村村东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MA085DGD54。
法定代表人:董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献锋,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国网华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064903516A。
法定代表人:姜锋,董事长。
原告涿州市北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网华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涿州市北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涿州市北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常书燕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