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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24民初3013号 原告:***,女,194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 业,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原告:***,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 业,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兴达律师 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供热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 治县宽甸镇兴东街道。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6月4日出生, 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宽甸镇东关街道14组011713。 被告: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庄河 市兰店乡兰店村。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供热公司、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现原告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玲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