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24民初3013号
原告:***,女,194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
业,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原告:***,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
业,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兴达律师
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供热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
治县宽甸镇兴东街道。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6月4日出生,
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宽甸镇东关街道14组011713。
被告: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庄河
市兰店乡兰店村。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供热公司、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现原告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玲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