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14执2063号
申请执行人: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大连市庄河市兰店乡兰店村。
法定代表人:何淑梅,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丰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丰润园**。
法定代表人:胡光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昭安,系大连市普兰店区民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丰润置业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214民初36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连丰润置业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4民初3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 兵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吴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