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05民督24号
申请人:北京华安北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华安北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立案后,申请人北京华安北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华安北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支付令的申请,符合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上述申请,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