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34211号
原告:广州市豪益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郭钜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杰,系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樊生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豪益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华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豪益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豪益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广州市豪益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吉
人民陪审员 王青
人民陪审员 苏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茹
书记员陈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