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业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路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华业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1994号
原告:广州路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叠景路136号和丰大厦604房(仅作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683254228J。
法定代表人:欧剑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显栋、李莎,均系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建业路华翠街68、70号2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76048103N。
法定代表人:樊生利。
被告: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新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11603133。
法定代表人:全露锋。
原告广州路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华业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广州路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路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路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202元减半收取4601元,由原告广州路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秦 雯
人民陪审员 林 艳
人民陪审员 吴旭英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杳
梁雅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