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04民初5276号
原告:***,住广州市。
原告:***,住广州市。
法定代理人:***,住广州市,系***母亲。
原告:***,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
原告:***,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
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郑雅文,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系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广东华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侯安华。
被告:广东省老干部休养所招待所,住所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华业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省老干部休养所招待所劳动争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共同负担。
审判长陈亮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文蓓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