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陵国际装饰设计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南京金陵国际装饰设计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等与磐安宝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浙0727执异16号 异议人:磐安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方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磐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磐安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磐安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认为涉案房产属异议人所有,请求法院解除查封、停止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异议人的代理人陈某,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张某,被执行人的代理人董某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诉称,磐安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某乙公司名下位于磐安县安文街道9个商铺,上述商铺为异议人所有,系用于回迁安置的房产,不属于某乙公司财产。异议人请求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停止执行。 申请执行人辩称,某丙公司并未与某乙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也未支付全部的等额房款,实质上仍是金钱债权债务关系,涉案房产登记在某乙公司名下,查封合法,异议依法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被执行人辩称,涉案房产已属某丙公司所有,某乙公司愿置换无争议房产履行,同意异议人的诉求。 经审理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磐安某有限公司(2024)浙0727民初943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4年7月26日诉讼保全查封了登记在某乙公司名下的11处房产,后解封2处,现查封9处,位于磐安县安文街道。 另查明,2020年某丙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磐安县老城区核心区块项目拆迁户产权调换房屋政府结算框架协议》,包括核心区块项目01至06地块,用于棚户区改造征迁户产权调换。协议明确约定,产权调换房屋情况:房屋明细最终以规划审批后经双方确认的楼栋、单元及房号为准,产权调换房建设标准详见出让公告附件。计至2021年12月,某丙公司已向某乙公司回购237处房产(包括涉案的9处房产),由某丙公司管理使用并承担物业等费用,该回购清单经磐安县老城区拆迁改造总指挥部审核确认。由于税费原因,某乙公司未能开具税票,导致未能办理过户手续,现涉案房产仍登记在某乙公司名下。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裁定书、协议书、清单、支付凭证、明细表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已登记的不动产,应按照不动产登记簿来判断权利主体。案涉房产登记在某乙公司名下,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的房产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在本案中,2020年某丙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磐安县老城区核心区块项目拆迁户产权调换房屋政府结算框架协议》,在法院查封前双方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某丙公司占有涉案房产,且已支付涉案房产的全部价款,因某乙公司未能开具税票原因导致未能过户,符合法律规定的排除执行情形,异议人提出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磐安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磐安县安文街道九处房产的查封【查封案号为(2024)浙0727民初943号】; 终止本院对上述房产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