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82民初2482号
原告:南通某甲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南京某乙国际装饰设计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方某。
原告南通某甲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乙国际装饰设计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2025年4月1日,原告南通某甲贸易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某甲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某甲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南通某甲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