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陵国际装饰设计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金陵国际装饰设计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民初4222号
原告:***,住江苏省沭阳县,现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翠娟,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金陵国际装饰设计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608914767J,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号11层。
法定代表人:方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张锐,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诉被告南京金陵国际装饰设计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张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文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其华
书 记 员 吉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