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1民初4732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龙彬,东台市许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金陵国际装饰设计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方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浩,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晏霞,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渊明,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金陵国际装饰设计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刘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远
书 记 员 梅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