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陵国际装饰设计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2757南京金陵国际装饰设计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博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91民初2757号之二
原告:南京金陵国际装饰设计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608914767J,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号11层。
法定代表人:方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江苏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博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32251710X,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尤家凹08号。
法定代表人:候建。
原告南京金陵国际装饰设计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博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2019年8月27日,原告南京金陵国际装饰设计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金陵国际装饰设计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金陵国际装饰设计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8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484元,由原告南京金陵国际装饰设计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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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张 凯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鞠恩春
书 记 员  黄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