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92民初835号之一
原告: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蓉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耀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江苏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倩,江苏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金陵国际装饰设计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号11层。
法定代表人:方立。
原告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金陵国际装饰设计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金陵国际装饰设计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6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14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立群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郑雨晴
书 记 员 郭凌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