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志远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志远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武汉赛奥文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11执187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8年10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城县。 被执行人:湖北志远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市硚口区汉西路特1号 被执行人:武汉赛奥文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迎宾华府B区(君临天下)2栋29层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志远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武汉赛奥文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到位358000元后,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