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282执保250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界首市人民法院2019年7月21日生效的(2019)皖1282民初3170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太湖新城支行的账户32×××43_1存款569184.06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梅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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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杨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