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03民初339号之二
原告:合肥市德勒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西湖花苑风荷苑4幢1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91251511M(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嘉安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镇江路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N5CXA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兑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云汉路979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827AX6。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泰安嘉安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开发区配天门大街中段139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FFFRP55。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合肥市德勒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嘉安汽车有限公司、上海兑页实业有限公司、泰安嘉安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合肥市德勒机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兑页实业有限公司、泰安嘉安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德勒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德勒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兑页实业有限公司、泰安嘉安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