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03民初339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市德勒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西湖花苑风荷苑4幢1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91251511M(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兑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云汉路979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827AX6。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泰安嘉安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开发区配天门大街中段139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FFFRP55。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市德勒机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兑页实业有限公司、泰安嘉安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9)皖1103民初339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兑页实业有限公司、泰安嘉安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市德勒机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兑页实业有限公司、泰安嘉安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4万元的冻结或对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市德勒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兑页实业有限公司、泰安嘉安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4万元的冻结或对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