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03民初339号之一
申请人:合肥市德勒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西湖花苑风荷苑4幢1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91251511M(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嘉安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镇江路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N5CXA3P。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上海兑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云汉路979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827AX6。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泰安嘉安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开发区配天门大街中段139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FFFRP55。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合肥市德勒机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嘉安汽车有限公司、上海兑页实业有限公司、泰安嘉安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肥市德勒机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嘉安汽车有限公司、上海兑页实业有限公司、泰安嘉安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4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为申请人合肥市德勒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市德勒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嘉安汽车有限公司、上海兑页实业有限公司、泰安嘉安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市德勒机电有限公司预交,待本案实体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