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03民初339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市德勒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西湖花苑风荷苑4幢1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91251511M(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嘉安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镇江路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N5CXA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市德勒机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嘉安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9)皖1103民初339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嘉安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市德勒机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嘉安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4万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市德勒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嘉安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4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