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湘0603民初32号
原告:湖南和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云溪街道云中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3707337416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红黄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红黄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在益阳市赤山监狱服刑。
被告:***,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原告湖南和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庆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庆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和庆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给付的:安徽尚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及利息310万元;***的债务及利息78万元;***的债务及利息110万元;***的债务及利息50万元;(上述款项共计548万元);2、由被告***对原告代***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因***系列案而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15万元;4、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7月和***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负责经营和庆源安徽分公司,期限为2年,***在经营过程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承担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引发的各种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在经营过程中以及经营期满后,私自对外举债一千多万元据为己有且拒不偿还,已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目前已经经法院确认的由原告代为清偿的债务已经达到548万元。为妥善解决涉诉、涉裁民事案件有利于***在刑事诉讼中获得从轻处理,原告与***、***于2019年1月24日三方签订一份《担保合同》,合同约定:1、原告在应诉过程中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及生效判决书、裁决书确定由原告承担的义务全部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被告对***的全部给付义务提供连带担保;2、上列民事案件的判决书、裁决书生效后,***如不及时履行给付义务,在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对原告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原告有权在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对***及被告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原告因判决承担548万元履行义务,***因获刑,未能支付上述款项,原告于2021年1月发律师函给被告,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偿还上述款项,但被告***作为担保人拒不履行其连带担保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恳请贵院依法判准。
被告***辩称:由于***私刻公章犯罪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打电话给我说如果按私刻公章罪来定刑,最高刑期一年。我们是奔着这个前提来处理的。并且合同需要三个人担保,担保金额为100万元,首付10万元在公安部门,待***判决书下来后再付90万元。这100万元是由原告用来偿付5家起诉的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只有我一个人把合同等手续做了一个框架,我签字了。但是,合同没有对***的刑期没有具体化,原告也没有能力和权利作出对***轻判的承诺,所以,另外的两个担保人没有签字。因此,这个合同是不完整的合同,是一个自然失效的合同。主要原因是***的量刑标准没有明确,原告也不敢保证法院对***按一年的刑期量刑,所以,我们没有担保的必要,自然不存在担保这一说。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9年1月24日,和庆源公司、和庆源安徽分公司作为甲方,***、***作为乙方签订《担保合同》,约定:“鉴于:1、债权人***、债权人***、债权人***、债权人***、债权人安徽尚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分别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阜阳仲裁委员会对湖南和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和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2、上述诉讼、仲裁案件所涉及的债务实际借款人是***(身份证号:362322198706××××),***暂无力偿还,且***对债权人主张的债务金额有异议,需要以湖南和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和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名义出庭应诉、应裁;3、***私自使用湖南和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和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名称、账户对外举债据为己有且拒不偿还,已涉嫌刑事犯罪。妥善解决涉诉、涉裁民事案件有利于***在刑事诉讼中获得从轻处理。基于上述原因,现相关各方经协商达成本担保协议:1、***;2、***;3、4。二、甲方在上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处理过程中积极应诉,力争使案件得到公平合理的处理;应诉过程中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及生效判决书、裁决书确定由甲方承担的义务全部由***承担,乙方对***的全部给付义务提供连带担保;乙方并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提供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此款50万可用于第一笔债务清偿,剩余50万可用于最后一笔债务清偿)。三、上列民事案件的判决书、裁央书生效后,***如不及时履行给付义务,在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对甲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甲方有权在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对***及乙方全体担保人员提起诉讼,主张本合同第二条所列全部由***承担的给付内容。四、本会同所列律师费以每案2万元人民币计算,差旅费以每案1万元计算,均包含甲方对乙方提起的诉讼。五、本合同适用于***以甲方名义对外形成的其它一切债务纠纷。”
二、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终28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21)湘0603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与原犯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二个月。
三、阜阳仲裁委员会(2018)阜仲字第217号裁决书裁决和庆源公司偿还安徽尚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0000元及利息(2018年4月9日之前的利息共计672000元;2018年4月9日之后的利息以16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3民终2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和庆源公司偿还***借款6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1民终9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和庆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10万元。
四、和庆源公司依据阜阳仲裁委员会(2018)阜仲字第217号裁决书、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3民终2961号判决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1民终9692号判决书的裁判内容向受诉法院、仲裁委员会缴纳执行款共计4994299元。其中,2019年12月23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划扣和庆源公司执行款2800000元;2020年5月7日,和庆源公司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账户缴纳执行保证金300000元,附言安徽公司尚艺建筑债务纠纷执行保证金;2020年8月18日,和庆源公司缴纳执行款757349元;2020年9月14日,扣划和庆源公司执行款23550元;2022年1月14日,扣划和庆源公司执行款项1113400元,并附言:最高法院总对总网络扣划(2021)皖0123执4491号。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一、被告***违约,应当承担支付原告4994299元的法律义务。《担保合同》明确约定生效判决书、裁决书确定由原告承担的义务全部由***承担,而原告依据生效判决已向受诉法院、仲裁委员会缴纳执行款4994299元,被告***应当按照该合同约定支付原告4994299元。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1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684条规定:“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依照上述规定,被担保主债权应当是特定化的、数额可以确定的、已经成立并合法有效的债权。《担保合同》约定***对***的全部给付义务提供连带担保,但是,“***的全部给付义务”数额当时尚不确定,该合同只确定“***向和庆源公司提供保证金100万元”。因此,本院认为***仅对100万元有明确的连带担保意思,应当承担100万元的连带担保责任。至于***的辩称签订《担保合同》是附有条件的,对***量刑必须满足担保人的要求担保才有效。由于该合同约定担保的前提是妥善解决涉诉、涉裁民事案件,有利于***在刑事诉讼中获得从轻处理。***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违反了该约定,对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三、原告要求***承担150000元律师费、差旅费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相关付款凭证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偿付原告湖南和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994299元;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中的10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南和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用51210元,减半收取256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1、上诉费缴纳通知: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核实、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咨询电话:0730-884××××(岳阳中院)
0730-8415950(云溪法院)
2、如需向本院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认款项,本院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岳阳云溪支行
账号:8015××××0005
支付款项时请务必备注本案案号及当事人名称。
3、有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