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24民初1201号
原告:***,男,1975年3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楚雄市。
委托代理人:易某某,女,楚雄市腾达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2年5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楚雄市开发区。
被告:苏某,女,1974年5月30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楚雄市开发区。
被告:湖南和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3707337416U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职务:总经理
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苏某、湖南和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8442.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22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金祥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