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603民初32号
申请人:湖南和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云溪街道云中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3707337416U。
法定代表人:刘万,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现在岳阳市监狱服刑。
被申请人:**水,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申请人湖南和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和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水价值58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和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保障自身债权顺利实现,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水银行账户存款580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收益。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和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来雨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