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云商初字第0832号
原告徐州市拓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世贸广场商业街2-16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0年2月1日生,汉族。
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公路工程处,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县清原镇清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拓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公路工程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州市拓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公路工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拓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徐州市拓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