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公路工程处

某某与清原满族自治县公路工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423民初2045号 原告:***,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原满族自治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公路工程处,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工程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公路工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