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广州资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405民初1913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源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被告:广州资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22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422126X4。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宏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翁源县龙仙镇平安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978203735XG。 法定代表人:***。 被告:翁源县龙腾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县城前进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9786466135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资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宏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翁源县龙腾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